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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9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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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9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注意!开州这9批食品抽检不合格,涉及超市、门市...:bat365在线登录入口(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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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2 10:15 上传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9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一、重庆市叁和百货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散装怪味胡豆(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2021年10月26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依法对重庆市叁和百货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时间为:2021年10月3日)散装怪味胡豆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号:SC21500000685637187),样品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于2021年11月30日出具编号为№: 2021CJ16675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核查处置情况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日向重庆市叁和百货超市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该公司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本局于2021年12月2日进行立案调查。2.  重庆市叁和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3.  重庆市叁和百货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不合格散装怪味胡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酸价含量超过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本案涉案“散装怪味胡豆”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中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6元;(2)罚款2500元。4.  经排查:该公司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销售储存环境受水分、温度、时间等储存条件不当有关。2021年12月20日该公司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2月21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二、重庆市开州区摩尔优选商贸优选公司销售的香蕉(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2021年11月23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重庆市开州区摩尔优选商贸优选公司销售的(购进时间为:2021年11月23日)香蕉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号:SC21500154652307206),样品经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于2021年12月16日出具编号为№: C21SC10267 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核查处置情况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1日向重庆市开州区摩尔优选商贸优选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该公司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1年12月22日进行立案调查。2.  重庆市开州区摩尔优选商贸优选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  重庆市开州区摩尔优选商贸优选公司销售不合格的香蕉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法应予处罚。鉴于本案涉案“香蕉”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七项中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9元;(2)罚款2500元。4.  经排查:该公司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香蕉的主要原因是:采购食品时,没有向供货商索要产品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进货后没有做好食品自检就上市销售。2021年12月23日该公司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2月24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三、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都市花园店销售的黄豆芽、香蕉、仔姜(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2021年10月19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机构对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都市花园店销售的黄豆芽、香蕉、仔姜(购进时间均为2021年10月19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NO:SC21500000685636762、NO:SC21500000685636678、NO:SC21500000685636761)。

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1年11月16日出具了编号为NO:2021CJ1562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1月19日出具了编号为NO:2021CJ15615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1月23日出具了编号为NO:2021CJ15664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核查处置情况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21年11月18日、24日向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都市花园店送达了上述3份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本局于2021年11月25日进行立案调查。2. 重庆市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都市花园店于2021年11月24日开展了全面自查整改。3. 重庆市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都市花园店销售的上述批次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其中,经营上述批次香蕉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所指的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经营上述批次仔姜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所指的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经营上述批次的黄豆芽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所指的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法应对当事人的上述经营行为予以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和违法所得均较少,具有《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23.56元;(2)罚款3000元。

4.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的黄豆芽索取了供货商的资质,也没有做过任何处理,但未索取产品检验报告,导致不合格的原因应该是生产加工厂家的原因;依据相关规定,我局已将本案移交主管部门追溯检出不合格指标的原因。当事人购进香蕉、仔姜时未索取供货商的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经营者的义务,无法追溯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本局已依法对其作出处罚。2021年12月24日该超市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2月24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四、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中原金科店销售的片片爽(调味面制品)(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2021年10月16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机构对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中原金科店销售的片片爽(调味面制品)(购进时间:2021年10月5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NO:SC21500000685636642)。

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于2021年7月12日出具了编号为NO:2021CJ1515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Q/YPXP 0001S-2019《调味面制品》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核查处置情况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2日向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中原金科店送达了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本局于2021年11月25日进行立案调查。2. 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中原金科店于2021年11月22日开展了全面自查整改。3. 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中原金科店销售的上述批次片片爽(调味面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所指的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片片爽(调味面制品)的供货商信息,购进时未查验该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规定所指的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本案中,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和违法所得均较少,具有《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从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15.95元;(2)罚款5000元。4. 经排查:该经营部系末端销售商,购进时不知道该批次的产品不合格,但购进时没有索取供货商的资质、票据和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本局已依法对其作出处罚。

另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供货商信息不全,无法追溯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2021年12月22日该超市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2月22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五、开州区惠聚客生鲜食品超市销售的香蕉(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2021年10月17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机构对开州区惠聚客生鲜食品超市销售的(购进时间:2021年10月17日)香蕉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NO:SC21500000685636665)。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于2021年11月18日出具了编号为NO:2021CJ15143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核查处置情况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2日向开州区惠聚客生鲜食品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1年11月25日进行立案调查。

2. 开州区惠聚客生鲜食品超市于2021年11月22日开展了全面自查整改。3. 开州区惠聚客生鲜食品超市销售上述批次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所指的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本案中,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和违法所得均较少,具有《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3元;(2)罚款2500元。4. 经排查:该经营部系末端销售商,购进时不知道该批次的产品不合格,但购进时没有索取供货商的资质、票据和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本局已依法对其作出处罚。

另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供货商信息不全,无法追溯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2021年12月22日,该超市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2月22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六、开州区王道翠包子店加工自制的油条(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2021年10月26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机构对开州区王道翠包子店加工自制的油条(加工时间:2021年10月26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NO:SC21500000685636964)。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于2021年11月15日出具了编号为NO:2021CJ16626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7日向开州区王道翠包子店送达了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1年11月17日进行立案调查。2. 重庆市开州区王道翠包子店于2021年11月17日开展了全面自查整改。3. 重庆市开州区王道翠包子店销售上述加工自制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所指的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和违法所得均较少,具有《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罚款2500元。

4. 经排查:该店加工制作上述批次油条使用的泡打粉是明矾,加工过程中没有掌握好明矾的用量,导致铝的含量超标是检出不合格指标的原因,本局已依法对其作出处罚。2021年12月17日该超市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2月17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七、开州区刘其开农副产品经营部(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在2021年10月21日对开州区刘其开农副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黄豆芽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检验,2021年11月17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3日向开州区刘其开农副产品经营部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1年12月7日进行立案调查。2.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30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3.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得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食用油、散装酒等国家和本市禁止经营的食品。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在本案中,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具有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予以减轻处罚。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3元;(2)罚款3987元。

4. 经排查:当事人经营这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收购时未核查检验报告。2021年11月30日,本局对当事人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八、重庆市开州区家万好百货商场分支机构经营的白芹和香蕉(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在2021年10月19日对重庆市开州区家万好百货商场分支机构经营的白芹和香蕉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检验,2021年11月18日和2021年11月22日分别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核查处置情况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4日向重庆市开州区家万好百货商场分支机构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本局于2021年12月7日进行立案调查。2. 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3.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在本案中,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具有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予以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35.9元;(2)罚款5964.1元。

4. 经排查:当事人经营这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收购时未核查检验报告。2021年12月1日,本局对当事人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九、陶春兰经营的绿豆芽(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在2021年10月19日对陶春兰经营的绿豆芽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检验,2021年11月23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核查处置情况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5日向陶春兰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1年12月7日进行立案调查。

2. 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3.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得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食用油、散装酒等国家和本市禁止经营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

在本案中,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具有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予以减轻处罚。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4元;(2)罚款3996元。4. 经排查:当事人经营这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收购时未核查检验报告。

2021年12月2日,本局对当事人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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